【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針對立院 27 日排審《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 正案,國民黨版本增加「每進用原住民一人或 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者,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對此,台灣勞工陣線認為, 這無疑形同同意營建業者可以用「錢」換取營造移工名額,為營造業更大量引進移工開的第二道後門,無助改善原住民就業處境,更不利有意願從事營造業工作之原住民就業。
原民就業多元化 營造非單一選項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除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至七十九歲患有癌 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同時增列「每進用原住民一人或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者,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過去,營造業開放移工對原住民的就業衝擊相當明顯,但根據近年來的官方統計,原住民族除勞動力參與率明顯提升之外,就業選擇也日趨多元,投入的工作包括營造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雖然營造業已並非單一選項,但仍以佔 17%位居第一。
過去,面對營造業一再以缺工為由要求一再要求政府開放更多移工,勞陣認為,加薪和改善惡劣勞動環境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缺工應加薪和改善勞動環境
勞陣表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 定,雇主在引進移工前,應先以合理條件招募本國勞工未果,方可申請引進移工,以確保同 法 42 條「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的補充性原則。
但國民黨修法草案卻赤裸裸地無視該原則, 造成條文之間關係矛盾,更荒唐的是允許雇主透過繳納代金取得額外聘僱移工資格,不僅將 使該基金成為企業規避責任的工具,更是架空所謂「缺工」的核心要件。未來,雇主亦可能將此額外成本轉嫁給移工,惡化原本就脆弱的弱勢移工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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