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移工|臺印度移工備忘錄公布 將開諮詢會議  開放行業及人數臺方決定 約定共推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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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已於 113 年 4 月 2 日經行政院同意備查,勞動部依條約締結法規定,3 日送請立法院查照,備忘錄全文也同步刊登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供各界查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 蘇裕國說明,社會各界十分重視與印度發展合作關係,也關心臺印度文化差異及適應包容等議題及準備,預計在1至2個月之內召開會議, 初步規劃討論引進方式、社會治安、文化語言 及通譯等層面議題。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將邀集臺灣及印度專家學者、投資印度臺商代表、熟悉印度的研究協 會、產業及家庭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人力仲介團體及社會公民團體等共同討論,廣泛蒐集社會各界意見及建議,並就不同意見或疑慮促 進社會對話與釐清,各項意見將作為印度移工引進的規劃參考。 

蘇裕國強調,增加印度為新來源國只是提供 雇主多一個選項,聘僱來源仍由雇主自行決定, 也未擴大開放移工的行業及工作,雇主必須先在國內招募本國勞工有不足時,才能申請引進移工,不會影響國人就業、薪資及勞動條件。 

蘇裕國表示,勞動部會採循序漸進、務實辦理的原則,妥善規劃後續工作並完成相關配套,並依立法院審查備忘錄的結果,待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後,才會依法公告印度為新增移工來源國,並由雇主依個別需求自由選擇來源。 

他指出,將參考其他國家引進印度移工模式,優先以具備一定學經歷、英文能力佳之印度勞工為對象,初期採小規模試辦方式引進,定期 檢視開放成效,再滾動檢討漸進調整。 根據台印度備忘錄內容,雙方簽署條文共 13 條,包括: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雙方 應協助確保勞工與雇主遵守兩國法規並履行臺灣法規下的勞動契約義務、勞資爭議發生時依據臺灣法律解決、保障印度勞工在臺權益、共同防制人口販運。 

條文中也約定,印度勞工需至雙方指定醫院健檢,如勞工無力負擔意外或染疾所生之醫療費用,或無證件勞工之收容、遣送、醫療費用其無力負擔時,印度方應提供協助,以促請清償。 

雙方也同意,在現有招募制度外,共同推動 「直接聘僱計畫」,縮短流程、簡化文件、優先適用「續聘計畫」;並且在雙方法規允許的 廢圍內,擴大直聘計畫適用的職業內容。也明定雙方需為直聘計畫設立單一窗口和選工機制。 

備忘錄也明定雙方主管機關應組成「聯合工作小組」,針對潛在職缺、業別、技能要求、 兩國相關法律規定交換意見,協調具體細節, 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備忘錄簽署的有效期間為 5 年,得於有效期間終止 90 天前可由 雙方同意延長。 

勞動部表示,將會依據我國既有開放移工的產業範圍與印度方討論引進的執行細節,會在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國人就業的前提下,視臺灣雇主需求與印度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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