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反映,勞動部鼓勵雇主在國內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希望雙語翻譯人員能比照辦理,對此,勞動部說明,法並無禁止雙語翻譯人員在國內聘僱,仲介公司可以依現行規定,辦理國內招募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申請副學士以上學位僑外生在國內聘僱擔任雙語翻譯人員。
仲介指出,仲介公司聘僱僑外生擔任雙語翻譯人員,實務上,有些是在台灣就先行面試確定,該名僑外生需出境重新簽證再來台,另僑外生評點制是屬於類白領,並無開放雙語翻譯人員。
中華民國就服公會聯合會日前發函,詢問副學士以上學位僑外生是否可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勞動部3月底正式回函說明。
根據現行法規,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為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動部表示,副學士以上學位僑外生得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部分,依現行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自得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境內或境外聘僱僑外生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如屬境外聘僱情形者,並應依雇聘辦法第45條規定,為所聘僱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
根據資料,111年全年度雙語人員工作許可人次計638人,依規定需先辦理國內求才,112年雙語翻譯人員合理薪資基準為每月新台幣3萬元至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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