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外國人符合居住者條件 綜所稅需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符合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如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住者)係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國稅局提醒,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可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北高兩地,可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該局呼籲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相關疑義電洽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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