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勞動部公告聘僱外籍看護資格新標準明訂被看護者失能與依賴照護評估準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7 月 31 日報導】 80 歲以上長者,或 70 至 79 歲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可免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將於 8 月 1 日上路。勞動部預估,將新增約 10 萬名健康與亞健康長者提出申請,為避免「棄重擇輕」現象,勞動部提出「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為此特別公告區分「嚴重失能」與「一 般失能」兩大類,作為外籍看護工申請依據。 

避免「棄重擇輕」推分流制度  

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1 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病症及病況,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8 項規定被看護者之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授權,建立重症家庭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分流制度及優先審核,依被看護者失能及需照護程度區分案件,確保重症優先。 

嚴重失能 9 項 重症者優先審核 

根據公告,有 9 項被看護者列「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者,包括
1.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植物人、自閉症、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規範中「中度」以上等級者;
2.未滿 80 歲,經醫療機構專業團隊評估需全日照護者;
3.滿 80 歲以上,經專業團隊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4.符合長照等級第 4 級以上,並已 連續使用政府補助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者。 
5.神經科或精神科診斷失智症 CDR 評分達 2 分以上者;
6.患癌症第四期以上,並符合 ICD-10-CM診斷碼C00-C97;
7.年滿 70 歲以上, 罹患特定重症血液疾病(如急性白血病、惡性 淋巴癌、骨髓異常等)且合併貧血者;
8.經醫療機構證明為全癱且無法下床者;
9.須 24 小時 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病情 6 個月內無法改 善者。 

另有 7 項被看護者列「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 包括
1.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植物人、自閉症、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規範中「輕度」等級者;
2.滿 85 歲以上,經評估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3.符合長照等級第 2 至第 3 級,並連續接受政府補助長照服務達 6 個月以上者;
4.經診斷失智症 CDR 評分為 1 分者;
5. 年滿 70 歲且患癌症第二或第三期;
7.提供身分證明,年滿 80 歲以上者。 

「病症或病況」明定 13 類  

另外,由於被看護者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符合相關病症或病況情形眾多,且具高度醫學專業,並需即時配合醫學實務更新,因此由勞動部以公告方式明定「病症或病況」。 

「病症或病況」共有 13 項,包括
1. 癌症第二期 或第三期;
2.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3. 急性淋巴 性白血病;
4.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5.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dioactive Iodine,RAI 第三期或第四期);
6. 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7. 多發性骨 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8  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 9g/dL 以下,累計達 3 次),且 ICD-10-CM 診斷碼符 合 C94.6、D46.9、D46.20、D46.C、D46.Z。 
9. 骨髓增生性腫瘤(需合併貧血,血紅素 9g/dL 以下,累計達 3 次),且 ICD-10-CM 診 斷碼符合 C92.20、C92.21、C92.22、C93.00、C93.01、 C93.02、C93.10、C93.11、C93.12、C93.30、C93.31、 C93.32、C93.90、C93.91、C93.92、C93.Z0、C93.Z1、 C93.Z2、C94.6、C94.40、C94.41、C94.42、C95.10、 C95.11、C95.12、D45、D47.3、D47.4、D75.81。

 持醫師證明或重大傷病申請  

10.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且 ICD-10-CM 診斷碼 符合 C00-C97;
1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
12. 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 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13.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 分以上者。

蘇裕國說明,符合病症或病況表的第 1 項至 第 9 項,且年滿 70 歲以上,持 1 年內有效醫師診斷書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第 2 項至第 7 項則需檢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