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配合法規 勞動部修正 133 份申請書表  被看護者屬一般案件 審核天數「依序審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7 月 31 日報導】 配合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等法規修正,勞動部同步修正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部分申請書表共 133 份,將於 8 月 1 日生效, 並當天在申審系統上架;另也修正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線上申請 7 天、紙本申請 12 天,至於被看護者屬於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申請案「依序審查」,不受前項規定審核天數之限制。 

線上申請 7 天 書面審核 12 天  

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1 日公告修正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可採規定網路傳輸方式至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EZ Work Permit,網址https://ezwp.wda.gov.tw)、 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 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或書面送件申請, 審核天數分別是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書面送件申請自收受案 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莊國良說明,配合 80 歲以上長者,或 70 至 79 歲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可免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新規定於 8 月 1 日上路,擔憂申請案件量大,因此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初次招募許可」及「重新招募許可」申請案, 其被看護者屬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其申請案依序審查,不受前項規定審核天數之限制。 

已送件或具資格歸重症 過渡期 1 年 

不過,對於目前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的 病症如「年齡滿 85 歲以上,經評估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者」、「符合長照等級第 2 至第 3 級, 使用長照服務達 6 個月以上者」,及「失智症 CDR 評分為 1 分者或身障證明失智症輕度者」 等病況,這次修法列為輕症屬一般案件,莊國良指出,在施行前已送件或具資格,施行第 1 年皆歸為「重症」案,也就是在 115 年 7 月 30日前審核天數線上是 7 天、書面 12 天,長照 中心推介 1 天。 

勞動部今天也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 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 3 點,與「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 3 點、第 4 點,並自 8 月 1 日生效。 

醫師診斷證明書 1 年內有效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原先僅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這次修正新增雇主以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持身分證申請外籍家庭看 護工,應先在台灣就業通登錄求才廣告 7 天,招募不到本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完成求才日起 60 天提出申請;另規範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與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其效期都是 1 年內有效。 

此外,配合法規修正,勞動部共修正 133 份 申請書表,將於 114 年 8 月 1 日法規生效日同步於申審系統上架。 

申請書表 8/1 申審系統上架  

莊國良說明,這次書表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被看護者資格: 增訂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者,辦理國內招募程序之相關規定欄位;及放 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 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 業評估之條件欄位修正。 

2. 配合法規調整:家庭看護工評點至 14 年之 資格、中階技術條件國家語言用語文字、旅宿 服務工作之訓練課程得由雇主切結、外國人得 延長轉換作業之資格條件、雇主至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作接續聘僱之順位且 得跨業承接外國人之規定欄位,酌予文字修正。 

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酌修相關書表部分欄位與文字。 

3. 增加直聘雇主申辦許可之取件方式:直聘書表新增文件回復方式,供其選擇許可之取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