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7 月 3 日報導】 勞動部 3 日預告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等三個子法草案,未來 80 歲以上長者只持身分證明文件者,將須先以合理勞動條件於台灣就業通系統登載求才廣告,求才期間 7 天,招募不到才得以申請移工,另在國內承接轉換時,重症家庭設為第一位優先順位承接。
草案預告 14 天 有意見 7/17 提出
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 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 14 天,有意見者應於 7 月 17 日前提出,預告期後依法制程序將送法規會討論,通過後預計 7 月底公告實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為配合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放寬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巴氏量表評估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於新法針對 80 歲以上只要拿身分證明就可申請,預估會增加 10 萬 名申請案件量。
外看申請雙軌分流 重症優先
蘇裕國指出,避免因案件多而耽擱重症家庭, 日前與衛福部、專業醫學會、老福與殘障團體、移工與仲介團體等開會討論,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導入「雙軌分流制度」,申請案件依輕、重症分類處理,重症優先審查,輕症則依序審核。
蘇裕國進一步指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幾個關卡,求才登記、本國照護資源推薦、 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來源國文件認證與簽證申請等,都會以重症優先處理,在轉換準則也規定,將重症列為第一順位可以承接, 希望在 7 月底公告實施後,重症家庭 2 個月可聘到外籍家庭看護工,一般家庭則依序申請。
蘇裕國說,重症、一般有醫療或長照服務證明者仍是依現行申請程序,由照管中心受理審查,重症案推介 1 至 3 日,其餘一般有醫療或長照服務證明者,先看是否重症,若是屬輕症就與身分證者一樣屬一般案件 7 天。
重症推介 1-3 天 一般案件 7 天
至於被看護者年滿 80 歲只持身分證申請者, 蘇裕國說屬於一般案件,則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家庭看護工 3.2 萬元至 3.5 萬元)於台灣就業通系統刊登廣告招募本國勞工,且登載時間自刊登次日起至少 7 日,無法滿足其需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後,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 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 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雇主於辦理招募本國籍勞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有要求專長或資格者,於招募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亦應有同等要求。
多元免評資格條件 擴大對象
蘇裕國說,這次也擴大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多元免評之資格條件,包括癌症第四期、急慢性白血病、惡性淋巴癌第四期患者,及一年內曾依規定受外國人照顧且仍有被看護需求之被看護者。
雇聘辦法草案第 18 條規定,被看護者具下列資格得直接向照管中心申請,包括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 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病症及病況;前三款之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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