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外勞廢聘轉出  雇主轉換與承接移工規定懶人包

如何辦理外勞轉出、承接他人轉出的移工,以及在此過程中需注意的時程與法定手續,是許多移工雇主的疑惑,本文說明家庭類與產業類移工轉換雇主的差異、移工申請期間的合法程序,以及外勞仲介的角色與責任,常見案例與主管機關處理原則,幫助雇主完整了解移工轉換雇主的各項事宜。

移工雇主轉換與承接移工

※「外勞」一詞於2019年由內政部更名為「移工」,但因外籍移工又分為「白領」的高薪資的專業人士,比如公司裡的管理階層、補習班外籍老師,以及「藍領」的體力勞動者,如建築工人、家庭幫傭。本文為避免混淆,與兼顧許多使用者的搜尋關鍵字需求,使用外勞代表藍領移工、但若正式法令用語,則仍稱移工。

「外勞轉出」是什麼?

「外勞轉出」指原雇主同意移工終止聘僱關係後,經政府核准使移工能合法轉往新雇主處繼續工作。通常非移工單方面就能請求,需雇主啟動流程。轉出原因可分三種:

1、聘期屆滿不續聘轉出

若原聘僱合約快到期,雇主與移工雙方同意不續簽。雇主必須於聘僱合約屆滿之前,早於 4 到 2 個月 內向勞動部申請轉出許可,並提交相關資料(如移民資料、合約明細等)。

2、提前終止合約轉出

若雇主有合法終止理由(例如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需至少 14 日前 向地方勞工局與勞動部提出「轉出申請」,並備妥終止原因與證明。

3、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裁定轉出

若有這幾種情況:「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屬《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範之「不可歸責於移工」情形。移工得透過政府機關申請轉出,雇主無需正面提出。此時政府仍會安排移工進入轉換期並協助匹配新雇主。

雇主辦理「轉出」時必須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政府核准後,移工進入 60 天轉換期,滿期限之前,雇主應協助移工轉換。若轉換不成可申請延長一次,否則移工將被認定終止聘僱關係並須離境。

雙方合意廢聘轉出 須留意轉換登記

雇主與外國人合意廢聘轉出時,原雇主或仲介需親自到公立就服中心辦理轉換登記。

自2024 年11月20日起,在申請轉換填寫書表時,書表增加部分欄位,在處理廢聘同時,勞動部會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雇主必要資料,雇主或仲介就不需再跑一趟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換言之,勞雇雙方合意廢聘轉出時,資訊系統將自動登載外國人轉出相關資訊,仲介或雇主不需親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轉出手續,但建議雇主仍應上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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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移工流程詳解

外國人應自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惟符合特殊情形者可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1次。(但外國人屬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得不受申請次數限制,惟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不得逾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止。)

新雇主若要承接轉出的移工,需完成以下步驟:

1. 確認聘僱條件

  • 產業類雇主需具備 合法營業登記、工廠證明、符合職缺條件、繳納必要保險(勞保、健保)等。

  • 家庭類雇主需與被照顧者有合法親屬關係,並由長照機構或社會局證明有看護需求。

2. 申請招募或接續聘僱許可

  • 雇主向 公立就服中心 申請「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許可函」。

  • 需準備資料包括新勞動契約書、雇主身分證影本、營業證明、被照顧親屬證明(家庭類)、勞保明細、無違法紀錄證明等。

3. 與移工簽約並送件

  • 經媒合或自行洽談後,雇主須與移工正式簽署勞動契約。合約內容需符合最低薪資標準、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安排、保險投保等法定條件。

  • 簽約後 15 天內 上傳至就服機構系統或送件簽妥紙本。

4. 協調會與審查程序

  • 就服中心召開「原雇主、新雇主與移工三方」協調會,讓各方確認同意轉換。確認無誤後由就服中心發出「接續聘僱證明書」。

  • 就服中心將資料上送勞動部,勞動部核准後簽發正式「接續聘僱許可函」。

5. 更新居留證與完成手續

  • 移工須於獲准日 15 天內移民署 辦理「居留證與就業許可雇主更換程序」,更新新雇主資訊。

  • 若資格未及時更新,移工不得工作。完成後,正式成為新雇主名下合法聘僱。

家事類移工 VS 產業類移工差異與轉換限制

項目

家事類移工

產業類移工

合約年限

最長3年一次,最多合計14年

最長 3 年一次,最多合計 12 年

適用法規

不適用勞基法,只適用就服法及其他規範

適用勞基法,享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年假、薪資保障等

文件需求

親屬關係、長照推介文件

營業登記、工廠許可、勞保投保明細、無違法證明

薪資與保險

基本薪資最低 20,000 元、另有加班費。雇主另需繳納健保費、職災保險費、就業安定費

最低薪資28,590元、另有加班費、雇主另需繳納勞保費、健保費、就業安定費

工作地點

僅限雇主所居住所

僅限特定工廠、農場、場域等地點

轉換限制

不得跨類別違法轉換

僅限同類產業持續轉換,需審核

 

移工轉出常見 Q&A 

Q1:移工轉換雇主等待期間,膳宿費誰支付?

A1:移工轉換雇主等待期間的膳宿費,原則上由原雇主負擔,原雇主有責任安置移工,包括提供住宿和伙食。

除非轉換雇主等待期間的膳宿費用是因移工自身因素所導致的,例如移工違規,導致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此時原雇主應與仲介公司或移工協商,合理分擔費用。

Q2:合約到期卻未提出轉出或延長會怎樣?

A2:雇主應在移工合約到期前2-4個月,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出。若未辦理轉出,且移工未能找到新雇主,移工必須返回母國。轉出期間,雇主仍須負責移工的安置,並繳納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

Q3:被照顧者死亡但家屬無力聘僱,移工可以怎麼辦?

A3:被照顧者過世後,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雇主必須在30天內向勞動部通報,並於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的14天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經移工同意後辦理出境手續。 如果在轉換期間,移工沒有找到新雇主,雇主也要辦理出境手續。

Q4:移工轉出期間逃逸怎麼辦?

A4:移工於轉出期間逃逸,雇主應立即向相關單位通報並協助尋找。 若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並依規定申請遞補或重新招募

自112年5月12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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