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列報長照特別扣除額 應留意適用條件  符合資格者 申報綜所稅可扣除 12 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5 月 28 日報導】 為減輕家庭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2 萬元,包含聘僱外籍看護工的被照顧者也適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列報此項扣除額者,應留意適用條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如向各地國稅局查調資料已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直接依所查詢資料扣除。 

聘僱外看及使用長照者均適用  

臺北國稅局說明,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於申報綜所稅時,可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 12 萬元,包含 下列 3 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 112 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不過長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 三種情形不適用,包括:一、綜所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 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 年 度為 750 萬元。 

查調資料如列入 不必檢附單據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 但如於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直接依所查詢的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民眾若有相關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