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三十日臺北報導】 年關將近,各家戶忙於大掃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家中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僅可從事照顧被看護者以及相關的生活照料,若雇主安排從事其他不屬於看護範疇的工作,例如接送小孩、遛狗,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 15 萬元罰鍰。113 年統計至目前為止, 臺北市已裁罰 101 件,總裁罰金額 360 萬元, 件數也比前兩年明顯增加。
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內容,僅限於 被看護者的照顧及其生活相關,包括替被看護 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的事務。
部分案件重複違規 將加重處分
勞動局說明,常見雇主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工作的案情,包括雇主請移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主全家洗衣服、 打掃車庫、接送小孩、遛狗,或是去雇主所經營的公司或親朋好友家幫忙打掃等情形,都是與許可內容不符的工作。
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勞動局統計,113 年 1 月至 12 月 30 日,已裁罰 101 件雇主違反此項規定,罰鍰金額 360 萬元,顯示有部分案件是屬於第二次以上違規,因此會提高裁罰金額。此外,今年度的處分件數也比疫情期間 111 年全年的 46 件、112 年的 71 件明顯增加。
「消極容忍」仍視同指派行為
勞動局長高寶華強調,無論外籍移工是否 「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會有違反法令的情形,也就是說,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亦視同雇主的指派行為,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高寶華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籍移工,勿使其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並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另一方面,若外籍看護工協助事業單位或親友家清潔打掃,受領外籍移工打掃勞務者也會 因為「聘僱」或「容留」外籍移工非法工作, 而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或第 44 條規定, 可處以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甚高,民眾應特別留意。
此外,臺北市今年處分民眾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非法聘僱」共有 228 件,裁罰金額 3,522 萬元,與 112 年 223 件持平。違反第 44 條「非 法容留」則有 156 件,裁罰金額 3,0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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