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移工|泰勞返鄉休假 即起無需開立休假證明 簡化通關證書應備文件 北、高一體適用
為配合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的出入國相關規定,簡化申請文件,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 公告,泰國勞工返鄉休假離境所需的通關證書(JO NHGO.12),泰國當局已經公布,不必再檢附「返鄉休假證明書」,因此自即日起該處將停止受理審核「返鄉休假證明書」申請,臺北、高雄同步適用。
為配合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的出入國相關規定,簡化申請文件,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 公告,泰國勞工返鄉休假離境所需的通關證書(JO NHGO.12),泰國當局已經公布,不必再檢附「返鄉休假證明書」,因此自即日起該處將停止受理審核「返鄉休假證明書」申請,臺北、高雄同步適用。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取消外勞在台工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為避免泰國勞工在機場通關受阻,無法順利返臺,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會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明書」,作為在各省勞工單位辦理出境手續的證明。該處近期調整「雇主同意返國休假申請書」,增列泰國勞工工作起訖日欄位,新表單3月27日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