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仲介|仲介辦法公告 2/1 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 移工入境 31-90 日失聯 課國內仲介責任
為遏止移工入境就行蹤不明,增加仲介選任與輔導責任, 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以移工入國時間點區分國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責任,移工入國 30 日內期間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第 31 日至第 90 日期 間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不過若是移工入國 30 日內,國內仲介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仍會列入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
為遏止移工入境就行蹤不明,增加仲介選任與輔導責任, 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以移工入國時間點區分國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責任,移工入國 30 日內期間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第 31 日至第 90 日期 間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不過若是移工入國 30 日內,國內仲介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仍會列入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