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11 月 3 日報導】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按月填報職災統計月 報。勞動部指出,近日修正「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新增災害類型、是否住院、聯絡電話及職災發生地點等欄位資訊,以利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及早介入協助職災勞工,該表 2025 年 11 月 1 日生效。
以利職災專服員及早介入協助
勞動部職安署提醒,發生職災雇主應辦理搶救、調查與通報事項,包括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應立即進行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災害現場除必要急救、搶救外,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可以移動或破壞。 勞動場所如發生死亡、罹災 3 人以上或罹災 1 人以上且需要住院治療等災害,應在知悉後 8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規模勞工人數如在 50 人以上,或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者,必須按月至勞動部指定之網站填載職災內容。
勞動部職安署主秘許莉瑩表示,事業單位僱 用勞工 50 人上應按月填報「職業災害月報」, 為積極拓展職災勞工個案來源,並利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及早介入協助職災勞工,提供其職業傷病診治及重建服務,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告修正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
許莉瑩說明,「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新 增相關欄位資訊,包括災害類型屬上下班交通事故,增列勾選「有違反交通法規」;增列選擇住院情形及是否出院資訊,以及「聯絡電話」,以利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聯絡職災勞工或其 家屬,同時「職災發生地點」,以利職安署派案予該管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提供服務。
增列是否住院、有無違反交通法規
由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係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所定之職業傷害,為廣納職災個案來源,徐莉瑩說明,勞工 50 人以上事業單位,無論勞工有無發生職災,都須按月填寫「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新表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生效,因此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前填報上個月職業災害統計業務時,配合填報該類職災勞工資訊,雇主就須依新修正之欄位內容進行填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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