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新北性騷擾申訴案 113 年增至 78 件  多涉及去年修法內容 移工雇主也遭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十三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13 年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總計有 78 件申訴案,其中有 47 件屬申訴雇主未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另有 31 件屬於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不服雇主所做的調查或懲戒結果等,申訴案件總數相較於 112 年的 46 件有明顯增加,多為修法後新增的申訴類型。另外,也有家庭類移工反映遭到性騷擾卻未獲得妥善處理,勞工局提醒,雇主仍須採取必要處置作為,會視個別情形判斷是否有違反性工法的情形。 

新修性工法 增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性工法過去偏重於雇主防範責任,113 年修法增加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強化雇主防範意識及責任,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最高可處 100 萬元罰鍰;受僱人或求職人亦可直接循外部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若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調查或懲戒結果,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勞工局特別製作「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網頁專區,避免未及時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導致受罰。 

勞工已申訴 雇主仍有法定義務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常見因雇主對管理階層疏於教育,致使各級主管不知如何協助受害員工,甚至要求員工忍讓等失當行為。去年曾發生勞工遭襲胸後向單位主管反映,但該主管 草率以「應非故意」回應,並威脅受害者不得向上反映,受害勞工在忍無可忍後報警,雇主才啟動調查並調動加害人至其他部門,但距離事件發生已長達 6 個月,期間勞工被迫暴露於性騷擾風險中,雇主更因該主管的不當言行而遭勞工局依法處罰。 

常見錯誤還有當被指控的性騷擾加害人即為雇主本人,雇主往往僅專注於否認性騷擾事件,或是認為勞工已報警、已向勞工局申訴即交由公部門處理,而忽略雇主應採取的法定義務。去年雇主被指控性騷擾的案件中,包括因被指控是行為人而完全未調查,或雇主反咬移工為了轉換雇主而申訴,或以條件交換方式要求勞工撤告,這些處理方式都不正確。 

未有立即補救措施 4 件涉及移工 

勞工局科長王憶芬進一步說明,去年新北市移工相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中,家庭類雇主違反 第 13 條第 2 項「未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有 3 件,事業類有 1 件,每件各罰鍰 2 萬元。 

至於違反第 32-1 條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等規定,去年涉及外籍移 工有 1 件,為事業類雇主,依法可罰 1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因該案涉及 5 人,因此加重罰鍰至 10 萬元。 

外看申訴 可採取隔離等必要作為 

王憶芬指出,家庭類移工仍是性工法適用對象,過去曾有雇主在浴室內部裝設監視器,雖聲稱可用浴巾擋住,但仍遭認定違法而開罰。 有別於一般職場,家庭類移工工作環境較封閉, 但外籍看護工如反映遭被照顧人或家屬性騷 擾,雇主仍應採取相關必要作為,例如隔離、 宣導、適度給予關懷,或是在從事某些照護行為時可由其他人在旁輔助,都是能夠降低敵意 環境的具體措施,勞工局也會整體審酌。 陳瑞嘉強調,雇主不論是「接獲申訴」或「知悉」性騷擾事件後,依法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啟動調查、保存事證、 釐清事實,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並提供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若性騷擾事件成立,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處置,也應實施教育訓練及改善環境安全性等。 

如有相關需求可至「新北勞動雲」首頁「服務資訊/就業安全/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專區 (https://gov.tw/Dm1)查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