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臺北市職災慰問金 各業別移工均可申請  死亡給付增至 36 萬元 可由母國親屬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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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於 1 月 29 日公告,即日起正式實施。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表示,此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括外送員、實習生、 志工等都列入保障,並提高死亡給付金額至 36 萬元,給付範圍由原失能傷害等級第一至五級擴大至失能傷害等級第六級至十五級給付 2 萬 元,傷病住院連續 5 天以上也可給付 1 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陳伯端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工作者沒有限制行業別,因此只要是設籍或在臺北市合法工作的勞工及其他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包含藍領移工在內,都是自治條例的保障 對象。過去亦有營造業移工發生職災請領給付的案件,會透過勞檢單位通報職災個案管理員 提供後續職災服務機制時一併告知,再向職安 科提出申請。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工作者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家庭可能頓失經濟依靠,或在醫療、 復健、復工過程中面臨心理壓力及與雇主協商的不確定性,都亟需社會資源的協助。這次修法更能增進及保障職災工作者的權益,提升職災勞工的福祉。 

除擴大適用對象外,自治條例修正前的死亡慰問金為 30 萬元,此次提高為 36 萬元;失能第一至第三等級給付 20 萬元,以及第四至第 五等級給付 10 萬元未調整,但將失能第六至第十五等級納入,金額為 2 萬元。另外,過去傷病住院也無法申請,此次新增職災傷病連續住院五天,可請領 1 萬元。 

外籍移工因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籍,如因職 災死亡而符合慰問金申請條件,申領權人順序, 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以及祖父母。陳伯端表示,移工發生死亡職災後相關事宜,多數由雇主或仲介業者代為辦理,可由其母國家屬 提出授權書,委託雇主及業者協助後續。 

職安法第 37 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死亡、 罹災人數 3 人以上,或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的職災時,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 構,在臺北市則以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為受理單 位。勞檢處獲報後,將會把個案資料提供臺北 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的職災個管員,主動提供 各項勞動權益、給付及補助等資源連結,符合 此項職災慰問金發放條件者,也會轉知職安科,聯繫各項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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