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雇主逾期給付資遣費 將罰 30 萬元罰鍰  試用期終止契約 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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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11 月 11 日報導】 雇主請注意!勞動部提醒,雇主若因歇業、虧損、公司改組、或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導致無法勝任等原因,必須與勞工終止契約時,應給付資遣費,且需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天內支付, 未依限給付將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 以下罰鍰。 

去年違規 70 件 開罰 1,805 萬元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4 年違規案件共 70 件, 開罰新台幣 1,805 萬元,2025 年截至 11 月 6 日 止,已有 54 件違規、罰鍰合計 1,355 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 勞退新制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迄今(2025) 年已滿 20 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 12 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 依同條例第 45 條之 1 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黃維琛提醒,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或第 85 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無論是正式員工或試用期人員,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皆須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黃維琛指出,有些公司聘用員工尚在試用期, 雇主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勞工。 

資遣費少給被罰 勞動部建置試算表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雇主違法態樣包括,未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天內支付資遣費、試用期員工提早終止勞動契約未給付資遣費,以及資遣費少給,有一家公司應給付勞工資遣費 4,053 元,最後竟只給整數 4 千元,都將依法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罰鍰。 

為協助試算資遣費,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供各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