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外國人轉換登記書表修正 刪除就業中心責任區域
勞動部近日修正「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資料」申請書表,由於該書表工作地點,須配合各地就服中心讓外國人勾選,但只要就業中心調整責任區域,該書表就須更新,這次書表修正將就業中心責任區域刪除,若不清楚責任區域可上網查詢。
勞動部近日修正「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資料」申請書表,由於該書表工作地點,須配合各地就服中心讓外國人勾選,但只要就業中心調整責任區域,該書表就須更新,這次書表修正將就業中心責任區域刪除,若不清楚責任區域可上網查詢。
勞動部說明,移工依解釋令規定應連續 14 日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若移工經 勞動部登錄至轉換系統翌日起連續 14 日內,未有第 1 順位、第 2 順位、第 3 順位或第 4 順位之同一工作業別雇主登記承接,才可以由其他順位雇主辦理跨業承接;如變更登錄轉換系統之預定工作地點,該 14 日將重新計算。
配合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等法規修正,勞動部同步修正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部分申請書表共 133 份,將於 8 月 1 日生效, 並當天在申審系統上架;另也修正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線上申請 7 天、紙本申 請 12 天,至於被看護者屬於一般失能及依賴 照護需要程度者,申請案「依序審查」,不受 前項規定審核天數之限制。
針對勞動部計畫允許重症家庭跨業別承接其他業別外籍移工(如製造業或營造業移工)轉為家庭看護工,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 24 日指出,雖肯定其增加看護人力來源的善意,但該政策缺乏法源依據,協會要求限制移工轉換次數,禁止雙向流動,若移工欲 轉為看護工,或看護工要轉成產業工,都應先出境,再以新的工種身分重新申請來台。
勞動部法規會 18 日審查就服法第 46 條相關子法,包括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等草案,大方向條文沒有變動,僅些微修正部分文字與表格,未來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分流處理,80 歲以上長者只持身分證明文件者,在台灣就業通系統登載求才廣告,求才期間 7 天, 至於重症、一般有醫療或長照服務證明者仍由照管中心受理審查,重症案推介 1 天,其餘一 般案件 7 天,預計 7 月底公告生效。
勞動部 3 日預告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等三個子法草案,未來 80 歲以上長 者只持身分證明文件者,將須先以合理勞動條件於台灣就業通系統登載求才廣告,求才期間 7 天,招募不到才得以申請移工,另在國內承接轉換時,重症家庭設為第一位優先順位承接。
勞動部近日修正「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資料」申請書表,除在希望工作欄位新增「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同時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調整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業務由各就業中心辦理,在勾選希望工作區域增加屏東、潮州、台東、澎湖等地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聘有外籍看護工的雇主, 應於被看護者往生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 辦理後續廢止聘僱許可及轉換程序。需特別留意的是,只要一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僱關係即終止,若移工等待轉換新雇主或返國期間,雇主仍安排移工協助照料其他家庭成員或從事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將面臨 75 萬元的重罰。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紀惠容提出調查報 告,就臺中市 2 位印尼籍家庭看護移工分別遭 受雇主毆打凌虐及不當對待,指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執行「移工入國通報訪視」及「現場查察」流於形式,未能有效發揮保護作用,使移工遭強迫勞動申訴無門,導致移工權益受損, 提案通過糾正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並要求勞動部應積極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