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雇主負管理責任 須留存排班表及聯繫紀錄

外籍移工|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雇主負管理責任 須留存排班表及聯繫紀錄示意圖

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外國人只要有失聯跡證,雇主即可通知相關機關執行協尋。需留意的是,雇主雖於未滿3日時已至網路平台登錄,移工曠職期間期滿後,仍須辦理法定通報。此外,移工失聯未滿3日期間,雇主仍負有管理及照顧責任,需有嘗試聯繫外國人的紀錄,才能做實質失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