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就服法第 46 條子法 7/30 公告 8/1 生效  重症者可跨業承接移工 須完成20小時訓練

外籍看護|就服法第 46 條子法 7/30 公告 8/1 生效  重症者可跨業承接移工 須完成20小時訓練示意圖

勞動部 7 月 30 日公告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相關子法,包括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 則,針對 80 歲以上長者,或 70 至 79 歲癌症第 二期以上者,可免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新規定將於 8 月 1 日正式生效;重症者承接外看最優先, 可跨業承接其他業別移工, 接續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須完成 20 小時補充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