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因應外看申請資格放寬 避免雇主誤觸法規  勞動部發函重申外看工作內容與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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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114 年 8 月 1 日起,年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以上患有第二期以上癌症者,可免開巴氏量 表即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為避免雇主及家庭成員誤觸法規,指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勞動部近日發函重申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內容及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