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設一年過渡期 符合舊制資格比照重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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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在新法上路前已具備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的民眾權益,與衛生福利部協調,在新制施行首年(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設置一年過渡期,凡符合舊制資格者,均比照重症案件流程辦理, 以加速審查與後續聘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