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率全國之先 臺北市訂災保法裁罰基準  按次數遞增罰鍰級距 移工雇主也適用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5 月 9 日報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納保範圍, 無論僱用人數多寡都強制納保,包含個人聘用的外籍看護工也同樣適用,以強化對職災勞工的保障。為建立執法的公平性,減少爭議,臺北市訂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明定按違規次數提高罰鍰金額。雇主違反第 86 條未依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離職金,若達到第五次以上違反,將處 150 萬元重罰。 

違規次數 按裁處日前三年計算  

災保法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保險,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全文109條當中, 大部分屬於勞工保險局業務,違規也是由中央裁罰;部分內容則是屬於縣市政府權限, 由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處分。為讓處分標準更加明確有依據,臺北市率先全國訂定災保法裁罰基準,規範處分增減的標準。 至於違規次數計算,是以當次違規受裁處 之日往前回溯三年內累計。出於故意而非過失違反者,得按裁罰基準所定標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此外,如因個案違規情節、所涉勞工人數、金額等面向有加重或減輕必要時,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裁罰基 準限制。 

職災復工未符規定 最重罰 30 萬元 

災保法第 67 條、第 84 條規定,雇主應訂 職災勞工復工計畫,協助恢復原工作,若無法恢復原工作,則雙方協議依健康狀況及能 力安置適當的工作。符合歇業或重大虧損、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經營,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及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經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等條件之一,其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準用勞動基準法。 

第 88 條規範勞工請假原則。在職災認定前, 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災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依據臺北市災保法裁罰基準,雇主未協助職災勞工恢復、安置工作、違反預告期,或未給予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按 照違規次數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勞動局將按次處分。 

第一次違規罰鍰 5 萬元至 10 萬元,第二次提高到 10 萬元至 20 萬元,第三次再加重至 20 萬至 30 萬元,屬第四次以上違規,一律以 最高 30 萬元處分。 

第五次違反資遣費以最高額處分  

災保法第 86 條第 1 至 3 項則明定雇主應給付資遣費、勞退金、離職金的條件及期限。 違反上述規定,第一次違規罰鍰 30 萬元至 60 萬元,並令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第二 次增加至 60 萬元至 90 萬元,第三次加重處分至 90 萬至 120 萬元,第四次違規罰鍰自 120 萬元起跳,屬第五次以上違規,一律以最高 150 萬元裁處。 

無論僱用人數多寡 均應投災保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與勞保不同,災保法 只要僱用 1 人就需要投保,因此新法上路實施以來,最常見企業疏忽而未依規定投保, 只要執行勞動檢查時發現,就會通知勞保局裁處,提醒雇主留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