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移工|內政部訂營建土方車輛追蹤系統規範  三步驟審驗 出入產源、處理端掃條碼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7 月 21 日報導】為執行廢清法第 9 條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第 3 點規定,紀錄營建剩餘土石方 清除機具行車軌跡及即時動向,有效追蹤管制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內政部 18 日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即日生效。 

依據新訂規範,清除機具應裝置符合附 規格的即時追蹤系統(GPS、行車紀錄、 通訊功能),且具有含電源線之保護盒, 並經內政部國土署審驗核可,使得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傾卸框式大貨車應將該系統裝置於其車頭,傾卸框式半拖車應裝置於其尾車。 

清除機具的車牌號碼、司機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工程主辦機關核准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相符,不得任意更換,有變動者應報經員核准機關同意。 

國土署審驗分 3 個步驟,首先就追蹤系統是否符合規範的規格先做形式審驗,包括驗證傳輸封包格式與指令接收、靜態回傳功能、動態回傳功能確認等,由供應商以 產品和文件申請審驗;其次則是要驗證清除機具與追蹤系統的資料和公司登記資料,由供應商將已完成裝置的機具資料上傳系統審驗。 

第三部分則是施工承攬廠商依規定操作測試後向國土署申請審驗,包括系統每日資料回傳率要達到 90%、行車軌跡資料量符合標準。 

清除機具啟動時,不得任意拆裝、切斷電源或故意中斷通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抵達出土端及收土端,應掃描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條碼,計算車行資料傳輸情形。因訊號受阻有缺漏情況,經通知後 7 日內回報,敘明理由補正或修正。 

廠商如果要停止追蹤系統運作,應於前 15 日申請,審驗後繳回核可證明;停止運作並廢止核可的清除機具,如欲恢復載運,應重新申請審驗。經核可的機具或系統有資料異動時,廠商應於發生後 15 日內填報異動書向國土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