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7 月 8 日報導】為全面強化工作場所安全,勞動部於 7 月 8 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勞動部強調,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除災害發生地點外,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之工作場所亦將列入停工範圍。另對於 3 年內發生 2 次以上重大職災、或火災及爆炸事故的廠場,相關危害關聯性設施也將一併停工,要求通盤檢討管理系統始得復工。
火災與爆炸 相關危害一併停工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陳光輝說明,這次修正重點,包括當設施違規造成重大職業災害時,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場所也將一併停工。舉例而言,若某工地發生電梯井墜落事故,其他樓層的電梯井亦將全面停工改善;又如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倒塌,其他側施工架也將納入停工與檢討範圍,以全面消除潛在風險。
其次針對屢次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擴大停工範圍,陳光輝指出,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之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以某營造工程為例,若 3 年內發生 2 起職災,勞動檢查機構將針對該工程相關分項進行停工處分,並要求企業從根本檢討管理制度與作業流程。
第三項修正內容與近來社會矚目的火災與爆炸事故相關,包括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與台中新光三越百貨爆炸案。未來發生類似事故的廠場,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其具危害關聯性的設施都將面臨停工要求。例如:某工廠高溫高壓製程發生火災爆炸,將連同所有與該製程相關的化學物質管線區域停工改善,找出根本原因,確保系統安全無虞。
高階主管須出席復工審查
為促使企業最高層級負責人真正落實安全衛生責任,陳光輝表示,在復工審查會議時,將要求工程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單位之負責人親自出席,共同檢視改善措施的實效。
透過高階主管的參與審查,強化管理階層的當 責意識,避免災害再次發生。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開出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業者需完成改善後始可申請復工。 若違反停工通知,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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