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移工|勞部預告無廠登回收等業聘移工規範  核配比率 20% 比照製造業須定期查核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三月廿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 27 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此次修正包括新增「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適用無廠登的廢棄物處理、 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者,以合法登記或取得許可者為限,資格審核得實地查核,參考 製造業規定基本核配比率為 20%,得外加就安費增額、並須定期查核聘僱比是否合規;此次草案預告期為 14 天,4 月 10 日前 可提意見或修正建議。 

應取得環保機關登記或許可  

草案第 5 條新增「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指「在應回收廢棄物廠(場) 區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 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此次修正也新增「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專章,包括雇主資格、核配比率、附加與查核規定。雇主資格部分,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者,應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依廢清 法第 18 條第 3 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則必須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依廢清法第 41 條第 1 項及「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有廠登業者 仍依製造業申請  

草案說明部分則補充,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適用對象,且經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登記獲許可的雇主,才能聘僱外國人從事此次新增的「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但適用工輔法、已取得廠登的相關業者,則以現行審查標準第24條製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若審核實務上有需要,勞動部可以和環境部就雇主資格實地查核。 聘僱人數則參照現行製造業規定,明定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20%(包括初次招 募、得申請招募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已聘僱人數、前2年因可歸責雇主而遭廢止招募或聘僱許可人數)。僱用員工人數計算,以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保平均人數認定。 

可外加就安費提高比率 最高 40% 

草案也參照製造業特定製程規定,若雇主外加就業安定費 3 千、5 千、7 千、9 千 元,可提高核配比率分別為 5%、5-10%、 10-15%、15-20%,基本額度 20%與外加提高比率合計不得超過 40%,提高比率引進後, 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數額。 

此外,鑒於相關產業的工作型態,與製造業特定製程的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相同,因此也參照製造業的查核規定,明定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其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的規定。 

草案規定其聘僱或引進外國人總人數, 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20%,且每月至少要聘僱本國勞工 1 人以上。若有外加就安費提高比率,則需要再納入雇主實際引進、已納入定期查核的外國人來計算,其提高比率,依規定得予提高比率的最高值為限。 

滿 3 個月起 每季查核聘僱狀況  

草案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聘僱外國人引進入國或接續聘僱滿 3 個月起,每 3 個月應查核雇主是否依規定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以及本國勞工人數;其人數以查核當月前兩個月為基準,從基準月份採計前 3 個月參加勞保人數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規定比率或人數, 以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未符合規定,勞動 部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服法 72 條廢止超過規定人數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總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