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從事林業之自然人雇主,如有引進移工,可持由農業部核發「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函,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的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說明,有「自然人雇主」因有聘僱 5 名移工及多名本國勞工, 該雇主檢附農業部核發之實際經營林業相關工作證明文件,主動向勞保局詢問是否可為所僱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由於農業部已無發給「林業」登記,若是以企業社或是木業行登記依法是可以成為勞保投保單位但是因雇主所持證明並非法規所訂的文件,因此需要研商。
林業雇主認定函加註體力工作
陳美女表示,去年 11 月召開研商「自然人雇主僱用從事林業工作移工申報加保相關疑義」 會議,該會議結論,針對農業部核發之「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函, 加註載明「實際於林場經營造林撫育等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即符合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之「林場有關認定證明文件」,雇主應依法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
依法 5 人以上強制投保
陳美女提醒,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勞工(包含本、外國籍員工)5 人以上之林場、 公益及合作事業,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 雇主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僱用勞工 4 人以下之林場等,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外,不論僱用人數多寡,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僱用的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陳美女指出,農業部為改善季節性缺工問題, 有建立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模式,由農會(屬公益社團法人)或農林漁牧有關合作社擔任雇主聘僱移工,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相關體力工作者,農會或合作社等外展農務雇主,亦應依規定為所僱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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