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遠洋外籍船員工資墊償機制 明年上路  農業部修境外管理辦法 強化漁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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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5年11月19日報導】 為保障遠洋外籍船員權益,農業部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告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增訂工資墊償機制,勞務契約應載明給付頻率。另外,仲介機構不得向船員收取招募相關費用,但護照、船員證或相關訓練、健檢費用不在此限。 

仲介機構所仲介的外籍船員,登船後 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達一定比率,過往一併限制1年內不得辦理引進業務,影響營運甚巨, 此次改依情節輕重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不等期間的處分,漁業署將另訂裁罰基準。 

落實 C188 公約 納入相關規範  

此次修正內容繁多,新制將設過渡期,其中工資墊償機制為優先事項,今年底前至 2026 年初,相關機制將會就緒,並持續向漁船經營人宣導,預計明年 4 月左右上路。  

外籍船員遭欠薪或扣留證件時有耳聞,損害台灣漁船國際形象。為落實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C188)相關規範,此次增訂第 2 條之 1,明定漁船經營者應加入工資墊償機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若不符規定將不予許可,同時調整仲介機構資格條件及服務契約規定事項。 

按風險等級不同 提繳準備金 

新增的工資墊償規定,目的在於保障船員遭欠薪時能夠迅速獲得補償。漁業署明定由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等多個相關漁業公協會及漁會訂定工資墊償管理要點,針對不同工資給付方式、頻率等要件,區分積欠工資風險及相對應額度之墊償準備金。 

至於工資給付保證函,則是由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郵局出具,擔保金額應高於該船最高船員數乘以主管機關公告船員每月最低工資 1 年之總額。 

為符合 C188 對於漁船最低休息時間的規範,並促使經營者確實依約定給付工資,修正該辦法第 6 條,增列經營者與船員之間簽訂勞務契約,應載明費用給付頻率。外籍漁工任何 24 小時內休息時間,不得低於 10 小 時,且至少應有連續 6 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基於有限及具體原因,得依勞僱雙方約定例外處理,並另行安排補償休假。 

勞務契約 增列費用給付頻率 

工資相關規定,則整合於第 6 條之 1 統一 規範,此次增訂工資給付頻率,未達一定基準時應提存至專戶。每月最低工資美金 550 元(約新台幣 1 萬 7,050 元)維持不變,但後續若有調整,經營者應與船員重新簽訂勞務契約或逕行調整。 

為保障船員如期獲得薪資,給付頻率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但如符合給付工資每月平均達最低工資 60%、已繳納最高額度工資墊償準備金,或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函, 可雙方約定超過 3 個月給付一次,並於當航次結束時付清。其餘給付未達 60%的漁船, 其未給付工資由經營者每 3 個月按船員人數提存美金 200 元(約新台幣 6,200 元)至所屬漁業公協會專戶才能適用,以降低給付額度較低之漁船發生欠薪的風險。 

無正當理由 不得留置漁工證件  

經營者依第 6 條之 1 申請自專戶提領後 10 日內,應將工資給付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後續漁業署將明定通報文件格式、方式及受理單位。 

此次修正也在第 30 條中明定經營者除辦理入出國等正當事由,及海上航行及作業期間,且經船員本人同意等事由,不得收取或留置船員之護照、旅行文件等身分證明文件,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將招募相關費用轉嫁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