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北市府修正基準 縮小處分金額區間 不實資料、非法聘僱增加級距 以符實務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10 月 27 日報導】 目前台北市處分雇主違反非法聘僱、非法容留, 第二次違規的最高罰鍰就會提高到 75 萬元, 為因應實務需求,使裁處更為周延,台北市政府近期修正「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增加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申請外國人、非法僱用或容留等情節違反次數的級距。另外,此次也明定違規次數, 係以往前回溯 5 年來計算。 

修正後的裁罰基準將自 11 月 1 日生效,勞動局將以「裁罰日」做為適用的基準,也就是說,即使 11 月以前違規行為,11 月以後經勞動局處分,將適用新的規範。 

新規 11 月生效 以裁罰日判定

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聘僱外國人 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不得提供不實檢體;第 40 條也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接受委任辦理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等業務亦不得有以上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的行為,違反規定者,將依第 65 條處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表示,修正前規定, 第一次違反處分 30 萬元至 60 萬元,第二次最高罰鍰就會提高到 150 萬元,第三次違規一律以 150 萬元裁處。修正後的級距增加到 5 級, 第二次以後的處罰金額,以 30 萬元為區間,也就是第一次違規處分 30 萬元至 60 萬元不變, 第二次調整為 60 萬元至 90 萬元,第三次違規為 90 萬元至 120 萬元,第四次違規提高至 120 萬元至 150 萬元,第五次以上違反則以最高金額 150 萬元裁罰。 

第 44 條「非法容留」以及第 57 條第 1 款「非法聘僱」則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違規情態。包含第 57 條第 2 款「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在內,法定罰鍰區間均為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 

違規次數 回溯 5 年計算

修正前規定,第一次違反處分 15 萬元至 30 萬元,第二次最高罰鍰就會提高到 75 萬元。經修正後,第二次之後的違反處罰金額縮小以每 15 萬元為區間,也就是第一次違規處分 15 萬 元至 30 萬元不變,第二次調整為 30 萬元至 45 萬元,第三次違規為 45 萬元至 60 萬元,第四 次違規提高至 60 萬元至 75 萬元,第五次以上違反則以最高金額 75 萬元裁罰。 

另外,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 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規,處分標準同上。 

現行規定並未明定違規次數的計算區間,而是分別在裁處書個別說明,經參照就服法以 5 年內再違反者作為移送刑事罰的要件,勞動局此次增訂裁罰基準第 4 點規定,明確以 5 年期間計算違規次數。 

違規次數的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行為日起,往前回溯 5 年內,同項次之違規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或經裁處並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又行為人之違規行為日縱已逾 5 年期間,倘於回溯期間內始經刑事判決確定或經裁處並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仍應計入次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