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8 月 29 日報導】 不少企業雇主對於可以僱用哪些外國人、僱用外國人時須查驗哪些證件等觀念不熟悉而誤觸法令,常有外國人面試時自稱是新住民或學生,店家疏於查驗證件就急著讓外國人上工, 直到查獲時才驚覺被騙。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在聘用前務必先問清楚身分與工作資格,再核對證件效期及是否本人持有,最後照相或影印留存,以免不慎違法受罰。
勞動局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國人,應向勞動部申請並獲得許可後始可聘僱,僑外生則是自行向勞動部申請。雖然新住民無需雇主申請工作許可,但雇主在應徵時,仍須確實查驗其身分證或未逾期的合法居留證,且居留事由應為「依親-夫」或「依親- 妻」,居留證上需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並檢附依親戶籍謄本正本。
查驗階段 切不可提前僱用
而應徵僑外學生時,雇主則須核對學生證、 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資料完整正確, 並拍照或影印留存,才能算是盡到雇主的查驗義務。另外,在查驗期間,絕對不得讓外國人先行從事工作,以免違法受罰。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到,實務上雇主常因臨時接獲大量訂單,急需人力協助趕工,基於節省成本的考量,便請其他雇主所聘僱的移工前來支援,在沒有向勞動部合法申請並獲許可下,仍屬違法僱用。此外,寒、暑假期間,部分外籍學生會利用這段時間打工賺取生活費,雇主因未留意外籍學生無工作許可或工作許可已逾期而繼續聘僱,也是屬於非法聘僱的行為,最重可處 75 萬元罰鍰。
非法聘僱、容留 最重罰 75 萬元
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同法第 44 條亦明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如違反前述規定,將依第 63 條規定,處以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台中市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查、核、問」 3 步驟,係指「查」驗外國人居留證或工作許 可正本,「核」對證件與本人是否相符,詢「問」 來台身分,確實查驗其身分與工作證明,雇主務必審慎查核外國人的工作許可狀態,確保聘僱行為合法。
另需留意的是,目前法令未允許合法移工在外打工,亦不得從事未經核准的工作項目;針對聘僱外籍學生,也須確認工作許可效期與相關證件的有效性,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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