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8 月 12 日報導】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多個團體 12 日赴勞動部陳請,要求將「移工仲介」 納入《工會法》第 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範圍,防仲介干涉移工加入工會;勞動部回應,該案已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審理中,若認定違法,將依《工會法》第 45 條規定,對雇主處以罰鍰。
桃園市某大型工廠設有企業工會,該公司移 工有 200 餘人,國籍有菲律賓與印尼,分屬 3 家仲介公司,工會考量本勞人數有限,因此開放招募移工成為會員,未料有 30 多位移工申請加入工會後,卻遭仲介公司介入阻擾。
政府不認仲介是雇主代理人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孫語謙表示,在雇主和仲介公司聯手「關心」移工入會,甚至針對性的對入會會員召開說明會後,告訴移工他們已有仲介、不需要加入工會繳交會費,工會事後陸續收到移工會員的退會申請,不同人的退 會理由還「一致」寫上移工已經有仲介,所以 不需要再加入工會。
孫語謙指出,仲介公司的行為恐已違反《工 會法》第 35 條規定,禁止對工會會員有不利待遇的規定,不過,政府目前卻認定仲介非雇主代理人。
孫語謙強調,仲介與雇主的定型化契約明確載明,仲介需協助進行管理並向移工傳達工作規則與生活管理事項,顯示其在管理上具有實質責任與權力。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代表吳靜如也指出,仲介常參與移工生活管理、工作懲處及留用安排, 甚至影響移工續聘與否;移工在聘期 3 年的勞 動契約與轉換雇主的限制下,移工的團結權受到很大的侵害。在實務上,由於移工需要透過仲介才能找到僱主、甚至許多仲介都會參與移工續聘與否的決定,仲介往往比僱主有更大的影響力,嚇阻移工加入工會。
民團指仲介影響力超過雇主
民團呼籲,勞動部應該主動將「移工仲介」 納入工會法 35 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才是真正符合實務狀況。
勞動部重申,任何人不得阻撓勞工籌組及加入工會,該案所指的移工仲介公司涉有影響移工加入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部分,勞動部已收 受裁決申請案,目前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進行審理中。該案若經裁決委員會審理認定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之情事,將依工會法第 45 條規定裁處,將處雇主 10 萬元至 50 萬元,並可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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