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7 月 21 日報導】 勞退新制上路即將滿 10 年。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並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此外,移工轉換為中階人力身份,事業單位就應該設立專戶,以桃園市為例, 113 年就有新增約 300 家新設立,意味者更多事業單位雇主負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
移工轉中階 雇主負提撥義務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結清舊制年資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一、勞工於 9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二、99 年 6 月 30 日前轉新制。三、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不屬可結清年資對象。
結清金額 仍須符勞基法標準
另外,結清時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不行。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 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但超過 15 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 1 年 給予 1 個基數,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1 個基數為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 半年計。應留意的是,結清年資費用給付期限為 30 日。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113 年度針對轄內未足額事業單位,一共催繳約 3 億 2,385 萬元,共計 99.99%事業單位均足額提撥完成。
舊制專戶 按年檢視是否足額
桃市府提醒,事業單位除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也須於當年度 3 月底前足額提撥符合退休要件勞工退休金。勞基法第 56 條 規定,事業單位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應估算勞 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可符合領取勞退金資格(65 歲以上、 60歲以上且工作10年、55歲以上且工作15年、 工作 25 年以上者)的退休金額者,事業單位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勞動部試算系統 供企業運用
屆時未依法辦理者,最高可處 45 萬元以下罰鍰。
為方便事業單位預作退休金估算及籌措所 需補足之退休準備金,勞動部建置「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事業單位可多加運用,並且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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