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業移工|促循環新創 修法擬排除特定法律適用  業者期盼再放寬、再利用清運規範統一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7 月 8 日報導】 環境部 8 日邀請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相關業者,召開資源循環雙法修正草案研商 會。業者建議針對新創事業擴大排除環保法規適用、統一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由清除業者運輸。環境部官員表示,為鼓勵創新就程序性法規予以放寬,但仍應受其他環境法規管制;再利用運輸規範方面, 則須待盤點現有制度,訂定統一規範。 

創新事業實驗期間排除特定法律

適用環境部日前預告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為了扶植循環產業,資源循環 推動法將設置獎補助、融資與保證機制, 並協助土地取得,另外也將設「循環實驗沙盒」鼓勵創新。 

依據草案第 37 條,事業得檢具「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事業,實驗期間可以排除特定法律適用。 

新北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張簡良國表示,雖然針對新創排除部分廢清法條文適用,但仍受空污、水污和環評相關法規規範,限制國內業者創新能力及意願,建議廢棄物處理事業相關條文排除其他法規限制。 

僅程序面放寬 實際污染仍受管制

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表示,沙河計畫屬於相對小規模,可能尚未達到固定污染源管制門檻,但若實際使用造成惡臭、 污染,仍要受到相關法規的管制。 再利用推動組長張莉珣則補充,修法主要是針對資循法、廢清法較屬程序性的規範予以放寬,其他水污或空污法規中的程序性規範可以視個案狀況討論,但實際產生污染違法不可能排除適用。 

張簡良國也提到,廢清法修正草案第 10 條之 1 要求一定規模業者辦理網路申報,前端若無營建剩餘土石方計畫書,申報資料無從比對,失去使用聯單意義,法規應指定事業檢具處理計劃書。 

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範圍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副理事長陳榮信表示,營建混合物 分類後產生的土石方無處可去、缺乏合法去化管道,建議加強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的比例,並且設定允收標準,避免執法機關誤認為廢棄物。 

張莉珣說明,10 條之 1 是由營建剩餘土石方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土署)來指定公告,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適用對象不同。林健三表示,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最終去化行政院已有相關方案,內政部也正盤點可用土地作為去化場所。 

通盤檢討訂定再利用統一規範 

全聯會副秘書長羅民順則提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運輸,除了合法清除業者外,也容許貨運業運送,有些再利用的廢棄物載運車輛甚至不需要安裝 GPS,對主管機關清查去向有困難,建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也都由清除商載運。 

林健三表示由於目前再利用管理是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因此運輸規範分歧,此次修法欲將再利用事權統一,管理都回歸到資源循環署,將會通盤檢討再訂定統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