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勞動部 113 年新收訴願案件數 1,892 件  加班費與非法僱用外國人居前二名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5 月 6 日報導】勞動部統計,113 年度新收勞動行政事務之訴願案件數共計 1,892 件,其中常見提起訴願的類型,包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加班費、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非法僱用外國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等規定。 

訴願常見勞基法與就服法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說明,113 年度新收勞動行政事務之訴願案件數共計 1,892 件, 以《勞動基準法》477 件、《就業服務法》281 件及《勞工退休金條例》210 件為前 3 大類, 合計占新收案件 51.16%。 

蔡寶安指出,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加班費、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非法僱用外國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等規定,為常見提起訴願的類型。 

另外,113年度辦結訴願案件數共計2,008件, 其中訴願決定駁回、撤銷原處分及訴願人撤回等案件數共 1,699 件;因提起訴願不符合訴願法規定之程序要件,而訴願決定不受理的案件數共 309 件。 

蔡寶安進一步指出,這 309 件不受理案件當中,因提起訴願超過法定 30 日期限或未依期限補送訴願書計 70 件,占不受理案件 22.65%, 近四分之一。他提醒,提起訴願應自處分書收到之次日起算 30 日,該 30 日是依曆計算,並不會扣除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除非依行政程序法,提起訴願法定 30 日期限的最後 1 天 遇到上述放假日,才可遞延至次日之上班日。 

提起訴願 法定期限 30 日  

舉例說明,訴願人於 113 年 1 月 15 日收到處分書,提起訴願的期間自113年1月16日起算, 原應於 113 年 2 月 14 日屆滿(不計入在途期間), 由於該日剛好遇到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的最後 1 天,提起訴願就會遞延到 113 年 2 月 15 日(星期四),也就是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最晚在當日要收到訴願書,才不會逾期。 

為避免發生提起訴願逾期情況,勞動部提醒民眾若自己可能會超過法定 30 日的期限,就可以先利用勞動部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https://appealweb.mol.gov.tw/)來聲明訴願;使用線上聲明訴願,需詳細填載訴願人姓名、聯絡地址、原處分機關及原處分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