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8月1日起,「有條件」定額開放營造業者申請移工,首波開放8,000個名額,並視申請情況增加至1.5萬名。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表示,自8月1日公告受理一般營造業移工申請,8月份共有570件符合申請要件,共計核配9,048移工名額,9月25日已核發雇主資格認定函予申請者。從申請情形可發現營造業者對於人力有其需求,超過首波8,000千名額度。因此,為滿足業者人力需求,經向勞動部申請增額第二波7,000名額度,也已獲得同意,總計共有15,000名移工額度可供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之業者申請核配,以改善營造業缺工情形。
申請業者必須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類別,甲乙丙級營造廠、土木包工業、轉業技術廠皆可申請,但須符合3年內平均一定之營業額,且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10倍,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同時須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方可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
類別
營業額要求
聘僱人數要求
甲級營造廠
3年平均營業額需達新臺幣22,500萬以上
本國人達10人以上
乙級營造廠
3年平均營業額需達新臺幣12,000萬以上
丙級營造廠
營業額只需3年內平均達3,600萬以上
土木包工業
3年平均營業額達1,000萬以上
本國人達5人以上
以勞保投保人數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七之一條規定
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申請移工作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它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以上。 且個別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行政院核定
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計畫所屬工程
部會核定
其他
所屬工程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鐵路改擴建工程
機場航廈工程
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物工程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雇主負擔費用:外籍營造工,費用/薪資
基本薪資
27,470元
健保費用
1,329元
勞保費用
2,307元
就業安定費
3,000元起
加班費
依勞基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