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管理|新年度雇主調整勞工薪資 應核實投保  去年未核實投保 2,738 件 罰逾 1.3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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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1月30日報導】 由於新年度到來,事業單位可能因調整勞工薪資或職務等級,而使勞工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醒,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月投保薪資,並定期檢視;114 年薪資未核實投勞保、就保與職保被裁罰件數共有 2,738 件,違規者裁罰金額將依勞保、 就保或職保處罰金額,擇其一最高金額裁罰, 去年裁罰總額逾 1.3 億元。 

未核實投保 擇最高金額處罰  

勞保局納保組副組長林淑萍說明,投保(提繳)單位應按所屬勞工的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規定之等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 (月提繳工資)。 

林淑萍進一步說明,勞工之薪資如在當年 2 月至 7 月變動時,投保(提繳)單位應於當年 8 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 8 月至次年 1 月 變動時,應於次年 2 月底前申報調整,亦可 隨時申報調整。另外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因加班費或各項津貼等不固定時,投保(提繳) 單位應以勞工最近 3 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 

申報。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均 自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次月 1 日起生效。 林淑萍指出,月薪資總額範圍,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 金、員工特休未休工資、員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至於恩惠式給付,例如年終、或是尾牙所抽中獎金則不屬於薪資範圍。 

屬工作報酬應計入當月薪資總額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 如造成員工給付損失,亦應由單位負賠償責任。 

林淑萍說,114 年薪資未核實投勞保、就保與職保被裁罰件數共有 2,738 件,其中災保有 1,359 件,每件處罰新台幣 2 萬元,另勞保或是就保則是依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雇主違規裁罰金額則是依勞保、就保或職保處罰金額, 擇其一最高金額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