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12 月 22 日報導】畜牧、禽畜飼養場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應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禽畜飼養登記證影本,向農業部提出雇主資格認定。農業部說明,畜牧法第四條規範,飼養家畜、家禽達一定規模以上,應依法申請畜牧場登記;家畜依照種類,設有不同門檻,家禽 500 隻以上,就應申請登記。
「農業部審查畜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應備文件包括: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等資料。
依種類設不同門檻 未辦理有罰則
有部分業主詢問辦理登記的條件,畜牧司說明,農業部先前已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家畜部分,牛隻飼養 40 頭以上、馬 20 頭以上、鹿 40 頭以上、羊 100 頭以上、 豬 20 頭以上或兔 400 隻以上,以及家禽如雞、鴨、鵝等,數量達到 500 隻以上,即應依規定辦理。
另外,同場飼養不同種類家畜或家禽,依不同種類數量比例,換算為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若飼養家禽、家畜達法定規模以上,卻未依規定取得登記證書而飼養者,將依畜牧法第 39 條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