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回收業移工開放申請環境部 QA 釋疑  未達一定規模業者完成登記可適用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5 年 5 月 20 日報導】環境部 19 日發布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移工的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同時也針對作業要點草案預告期間蒐集的意見與疑問,彙整了一份常見問答集。除說明小型回收業者的適用規定, 也提供尚未開放的再利用機構相關建議。 

勞動部新增雇主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環境部發布作業要點後相關申請正式啟動;包括無製造業雇主資格,並已完成登記或取得許可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都可提出申請。 

回收業完成登記才符合資格 

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先前曾詢問環境部,從事相似工作的小規模回收業者,是 否也能適用此次開放申請移工的範圍。 

環境部說明,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不論規模大小皆應完成登記;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部分,除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一律必須登記,其他回收業者則是達一定規模(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 達 1 千平方公尺以上),應完成登記。 

因此較小型的回收業者未必會向環保機關辦理登記,部分縣市則對於都市中從事回收工作的小型業者另訂地方性的規範, 如臺南市與高雄市就針對未達一定規模的資源回收站,訂定自治條例加以管理。 

工作地點以申請的廠場為主 

針對這類型業者是否能辦理登記以符合此次的開放資格,環境部說明,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 未達一定規模的業者仍可適用該辦法並依規辦理登記和申報,因此未達一定規模的回收業或資源回收站,在完成回收業登記之後,才符合此次申請資格。 

環境部也特別說明,本次開放回收業、 處理業及處理機構引進移工,是在場(廠)區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 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的體力工作,非直接外出做回收。 

針對是否能調派移工外出作業或至其他同法人廠區作業,環境部則強調移工工作地點會載於勞動部核發的招募許可函,以申請者申請的工作廠場為主,僅限於申請時的工作場所地點。 

處理業、處理機構符合製造業資格多

根據環境部「資源回收網」,持有效登記證的回收業者資料共 621 筆、處理業者資料 92 筆,而在「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上,持有效許可證的業者資料為 197 筆。據環境部先前調查,符合此次開放範圍的業者以回收業居多,而處理業和處理機構多數已具有申請製造業移工的資格,其中已有 8 成廠商僱用移工。 此外,在先前的研商會中,包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都提出希望開放移工。環境部在問答集中特別說明, 清除機構或在利用機構非屬此次的申請對象。但若是企業屬於再利用機構,可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目前勞動部已經開放的 「製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的「禽畜糞堆肥工作」,可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再利用機構非此次範圍可循其他方式  

根據勞動部藍領審查標準的附表規定, 從事以可資源化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且具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或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且符合特定製程的業者,可以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 如果領有農業部核發的禽畜糞堆肥場營 運許可證的代處理堆肥場,從事禽畜糞等 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 則有資格申請農業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