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5 月 13 日報導】 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 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並提供相對應 的租稅優惠措施,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是「首次」核准來臺工作才有租稅優惠,若是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後轉為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 就不符合資格。
申請減稅優惠 須符合三大條件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0 條 第 1 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並居留滿 183 天、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者,自該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其薪資所得中超過 300 萬元部分,有半數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因工作首次核准居留、在我國從事經 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及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 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三項條件,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條件,因工作而「首次」 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 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先工作後轉申請 不符資格
國稅局舉例說明,壽險公司 112 年以千萬元年薪聘用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並向勞動部申請取得一般外籍專業人士工作許可,並自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於 113 年申請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聘僱函前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 惠。
國稅局呼籲,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 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條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的吸引力,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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