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十日臺北報導】新修 《性別平等工作法》去年 3 月 8 日正式施行, 除修訂第 13 條規定進一步強化雇主在職場性騷擾防治方面的責任外,並增訂第 32 條之 1 規定,提供受害勞工如不服雇主對職場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或懲戒結果,或者如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均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救濟的管道。新法上路以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13 年度受理申訴案件達 82 件,相較 112 年 52 件、111 年 21 件, 受理申訴件數明顯增加。
雇主須提供心理諮商協助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 將第 13 條有關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作為更加明確化,雇主除應建立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管道及防治懲戒規範、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等,以預防性騷擾行為發生外,若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包括隔離加害人與受害者、依內部申訴與懲戒機制進行調查處理,並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協助等。
此外,若受害員工認為雇主未對性騷擾事件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或者行為人屬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以及不服雇主對該性騷擾事件所為調查或對行為人的懲戒結果時,勞工分別可依性工法第 34 條及 32 條 之 1 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高寶華進一步說明,113 年度北市勞動局受理的 82 件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中,因不服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而依第 32 條之 1 規定提起申訴案件計有 41 件,占比達 50%;有 33 件是申訴雇主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或補救措施,占比達 40.24%;另 有 8 件因行為人是事業單位負責人而直接向勞動局提起申訴,占比達 9.76%。
截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經認定違法的案件共有 14 件,總裁罰金額計 254 萬元,其中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的案件已開罰 5 件, 占該類申訴案件違法比例為 62.5%,裁罰金額共計 54 萬元。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則有 9 件,占該類申訴案件比例為 27.27%,裁罰金額 200 萬元。
事件調查 須於三個月內完成
勞動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新修上路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除更加重課予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外,對於事件發生後雇主應為之糾正補救作為也有列舉式的明確規範,因此,當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後,事業單位務必確實依相關規定進行糾正補救措施,尤其是在須於 3 個月內完成事件調查的時效上,以及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受騷擾情形再度發生、對被害人提供或轉介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服務的補救措施方面,都是實務上事業單位較常見的疏失。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應由上而下,重視並加強落實各項職場性別平等措施,讓性騷擾防治成為企業經營的一環,打造公平、尊重與多元共融的就業環境。
21世紀全球外勞集團協助您找到最適合的優質外籍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 製造業移工/營造業移工/農業移工,如有服務需求請來電免付費專線(手機市話皆可撥) 0800-32-1111 或 留言給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