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臺北市公布指導要點 督促成立勞資會議 搭配勞檢及行政指導 提高報備率至九成

雇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等事項,依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發布「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明定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事項、召開週期,以及違反指導要點時得實施勞動檢查搭配行政指導等規範。勞動局5月起將針對僱用30人以上未召開勞資會議者加強勞檢,已依規定辦理者不列入,目標年底前將勞資會議名冊報備率提升至九成。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等規定中,工作時間、變形工時、變更輪班休息時間及例假日挪移等措施,均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施行;但有關勞資會議的舉辦,僅於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且是概括式規範,並無相關程序。市府曾建議勞動部增訂罰則,但修法困難,因此勞動局訂定指導要點,使事業單位有所依循。

指導要點共包含5大重點、16點條文,適用對象為僱用人數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明定勞資會議的決議涉及勞基法第30、30之1、32、34及36條等同意權行使時,得併附期限。另外,事業單位如違反指導要點規定,勞動局將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輔以行政指導,通知改善,經檢查確有違反規定情事者,依法予以罰鍰處分。

此外,指導要點也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以及後續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勞動局備查。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目前臺北市僱用勞工30人以上事業單位共計7,983家,其中有1,312家尚未向報備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報備率僅達83.57%,實務上亦有不少事業單位於未成立工會或勞資會議的情況下,即實施延長工時、變形工時的問題。去年針對3,845家事業單位實施勞檢,當中有933家未成立勞資會議,15家因有實施加班、輪班、變形工時、例假日挪移卻未經勞資會議同意而被開罰。

勞動局表示,後續將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逐月發函行政指導督促事業單位改善,也會搭配勞檢催設勞資會議,由檢查員入廠進行宣導。針對定期舉辦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除非有被檢舉違規,否則原則上將採自主勞檢方式,不列入專案對象。呼籲各事業單位依規定召開與成立勞資會議,強化勞工參與機制,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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