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移工|農糧雇主反映 不同作物無法調派移工  勞動部與農業部會商 近期將修調派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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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11 月 25 日報導】 現行農業移工沒有調派規定,農業部日前向勞動部提出實務需求,針對農糧作物,包括蔬菜、 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等,若是同一雇主有多種農糧作物,比照製造業、營造業等,農糧雇主可調派,提升人力運用;對此,勞動部已與農業部會商,將修正調派基準。 

漁船船員與養殖漁撈將整併  

此外,漁船雇主也反映,有出海捕撈漁,但也同時在岸邊養殖牡蠣等,漁船船員與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分屬二個不同類型,現行法規也無法調派,勞動部將研議修相關法規,整併這二個類型工作,以利人力運用。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簡稱調派基準),所 謂「調派」係指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之變更工作場所。所謂「同一雇主」,係指 同一公法人或同一自然人。不同公司負責人屬同一自然人者,非屬同一雇主。 

雇主因工作因素須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時,應了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之調派的規定,不能隨意將移工調去 未經許可的工作場所工作,違反者將依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及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 新台幣 3 萬以上 15 萬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現行調派基準僅規範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及營造工作,並未規範農業相關工作如農糧、林業等。 

現行調派基準無農業工作  

勞動部表示,有農民反映,其名下種植多種作物,農田有些就在附近,但農業無調派規定, 移工無法有效運用,農業部向勞動部提出,農糧的移工可以調派,勞動部與農業部會商認可此需求,近期將會修正調派基準,讓名下有不同作物的雇主可以彈性運用人力。 

農糧產業包括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咖啡、茶葉等特殊作物、草皮、芽菜、食用菇蕈等栽培及設施農業(包括溫網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農糧。由於林業、畜牧等未提出調派需求,就不會納入這波修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