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求才薪資未達4 萬元需揭露 立委籲提高薪資額度

           文章目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11 月 17 日報導】現行規定,設立職缺如每月經常性薪資未超過 4 萬元時,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17 日審查《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立委王正旭建議,提高薪資額度,以最低工資的倍數作為招募員工薪資透明的界線。

王正旭提出,就服法第五條有關經常性薪資 4 萬元以下於徵才面試時應揭露薪資額度或範圍的規定,當年在 2018 年修法通過時,基本工資是 2 萬 2 千元,而今年最低工資已經調高到 28,590 元,明年甚至會到 29,500 元,而若以今年 9 月最新的薪資統計來看,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的平均數已經來到 50,908 元,中位數也超過 4 萬來到 40,018 元。 

王正旭表示,如何改善跟提升整體就業環境應該是促進青年就業重中之重,薪資透明化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政策手段,他建議未來修法時應考慮朝向不要再用定額,而是直接以某種倍數,比方說最低工資 1.5 倍作為招募員工薪資透明的界線。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去年行政院經發會中就有指示要勞動部研議調整薪資透明化的門檻,去 年有提出調高到 5 萬元的想法,但因為很多單位和委員也都有建議,隨著最低工資和勞工薪資成長,應該不要以定額而是某個指標的 N 倍數,勞動部會在一個月內提供相關的研議方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