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移工|產發署製造業移工要點 增列「分割」  檢附計畫及財務報告 或財產清冊申請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8-03

           文章目錄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7 月 29 日報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近期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或分割變更登記者,其機 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既存 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或分割計畫,以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或經 會計師簽證之財產清冊。 

相關人員說明,原先僅有規範「合併」,此 次將「分割」也納入,使因組織重整而取得設備的企業也可依規定提出申請。此類案件在實務審理並不常見,每年約只有一、兩件。考量「分割」亦屬《企業併購法》中所規範的型態, 加上勞動部後端已審認,因此產發署前端審查作業也納入相關文字,讓規範更為一致及明確, 審查原則均與先前相同。 

擴大適用範圍 與勞動部一致 

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包括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343 表)、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343A 表)、工廠證明文件、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以及公司簡介及其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如為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等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前述機器設備證明,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述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前款證明 

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401 表或 403 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 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 

修機械設備證明 申審原則不變  

申請時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應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外,並應提送切結書, 承諾購置之機器設備金額提列於首次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或 403 表)之固定資產欄位,且於取得核定函達後 3 個月內,將前述申報書表送產發署備查。 

至於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或「分割」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下列文件:1. 合併契約或分割計畫。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或經 計師簽證之財產清冊。

文章導讀

需要專人協助?

不清楚申請資格或流程?
讓 21 世紀專業顧問免費為您解答!

📞 全省服務專線 0800-32-1111 🚨 24H緊急專線 0916-42-1111 💬 加入官方 LINE 線上專人快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