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認定原則 勞動部說明  場域管理人應善盡查核義務 不限聘僱關係

           文章目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7 月 22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認定原則,強調 任何人即使與外國人沒有聘僱關係,只要未依法取得聘僱許可,卻容許外國人在其管理或提供的場所從事工作,即可能構成違法;若經查證違法,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 

勞動部提醒,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者, 依法負有查核及防止外國人非法工作的責任, 不得以外國人係第三人聘僱或指派工作作為 免責理由。 

非法容留除罰鍰還將按比例廢聘  

勞動部說明,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除處新台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外,另依裁量基準規定,將按雇主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 1 比 2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若雇主非法容留之外國人屬行蹤不明外國人者,則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 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 1 比 5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 115 年 7 月 21 日發函有關違反就業服 務法第 44 條規定之認定原則。 

外國人在台工作依法申請許可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採外國人聘僱許可制度,目的在保障國民工作權、維持勞動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定,因此外國人在台工作必須依法取得工作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所稱非法容留,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雖未與外國人建立聘僱關係,但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在特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從事工作。 

勞動部指出,綜合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行政院訴願決定等實務見解,第 44 條的處罰重點在於是否未經許可容任外國人工作,而非雙方是否存在聘僱契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國人工作的時間長短、 是否反覆從事工作、是否領取報酬,以及工作的動機與目的,都不是認定違反第 44 條的必 要條件。只要未經許可而容許外國人在場所內提供勞務,即可能構成違法。 

不論時間長短、是否給薪都可能違法

因此,即使外國人僅短暫提供勞務,或未實際收取薪資,只要符合非法容任要件,仍可能遭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勞動部強調,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者, 由於掌握現場管理及監督權限,依法應負有查核及排除外國人非法工作的義務,不會因外國人係由第三人聘僱、派遣或指派工作,而免除管理責任。 

若場域管理人未落實身分查驗、人員進出管制或其他必要管理措施,導致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在場域內提供勞務,仍可能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 

四大原則綜合認定是否違法 

勞動部指出,違反本法第 44 條規定情形之認 定原則如下: 

(一)任何人與外國人間無聘僱關係,但有未經許可即容任外國人為其從事工作之事實。 (二)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有直接或間接 受領該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客觀事實結果。 (三)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主觀上有故意 或過失(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44 條為職權調查結果,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確未善盡管理 防範之責。 

勞動部強調,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 44 條,仍須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調查證據個案認定;若確認違法,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並將持續加強對雇主的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合法聘僱及場域管理機制。

文章導讀

需要專人協助?

不清楚申請資格或流程?
讓 21 世紀專業顧問免費為您解答!

📞 全省服務專線 0800-32-1111 🚨 24H緊急專線 0916-42-1111 💬 加入官方 LINE 線上專人快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