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7 月 15 日報導】雇主注意!自 115 年 7 月 17 日起,勞退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 6%範圍內,向雇主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由雇主向勞保局申報並開立個人退休金專戶,再由雇主代扣提繳金額存入個人專戶。
勞動部依據行政院院會 115 年 7 月 2 日通過的 《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 金》方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已 於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115 年 7 月 17 日生效。
勞退舊制企業 1.6 萬家 勞工 11.5 萬人
根據 114 年資料,有 1.6 萬餘家企業還有勞退舊制勞工,勞退舊制勞工約有 11.5 萬人,其中已符合退休資格的舊制勞工有 10.2 萬人。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說明,本次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2、第 21 條之 3、第 21 條之 4,重點包含,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純舊制勞工於自願提繳退休金後,並符合勞動 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另為保障勞工實際退休後之生活所需,結算之退休金應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計給退休金。勞雇雙方亦得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並於結算後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黃維琛強調,本次《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係增加純舊制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之選擇,並未改變純舊制勞工之身分,因此,雇主不須為純舊制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不會增加法定成本,但若還有勞退舊制勞工年資未結清或結算完畢,仍須依勞退舊制規定,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
雇主免提新制退休金 不增加法定成本
另外,提前結存退休金之勞工,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因此,勞雇雙方當下若係結算未滿 45 個基數者,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雇主仍應於實際終止契約時,給付尚未結算基數的退休金,或再經由勞雇雙方合意,逐年結算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黃維琛舉例說明如下:
一、勞工年齡 55 歲,工作年資 25 年,累積 40 個退休金基數,合意結算日之平均工資為新臺幣 5 萬元,提前結算的退休金金額為 200 萬 元(40 基數 5 萬元),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二、若勞工結算後繼續工作 5 年,因繼續工作會再累積 5 個基數的退休金,若勞工 60 歲 實際退休時之平均工資為 6 萬元時,則雇主仍應給付 30 萬元(5 基數 6 萬元)退休金。
三、或是勞雇雙方合意結算 40 個退休金基數後,勞工繼續工作,勞雇雙方亦可再逐年合意結算因工作年資所生基數的退休金,例如:勞工繼續工作 1 年,勞雇雙方再合意結算 1 個基數的退休金,但結算的退休金必須直接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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