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勞動部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登記程序,勞雇雙方合意廢聘轉出時,資訊系統將自動登載外國人轉出相關資訊,仲介或雇主不需親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轉出手續。
轉換準則 18 日公告 20 日生效
勞動部 113 年 11 月 18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 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 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與外國人合意廢聘轉 出時,原雇主或仲介需親自到公立就服中心辦 理轉換登記,自 11 月 20 日之後,在申請轉換填寫書表時,書表增加部分欄位,在處理廢聘同時,勞動部會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雇 主必要資料,雇主或仲介就不需再跑一趟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另外,配合審查標準新增開放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聘僱外 人,並指派外國人前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及其他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新增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之應備文件,免附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 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多元陪伴工作者與看護工同類別
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屬於第一與第三順位, 雇主需持有招募函才能承接。
外國人辦理轉換工作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看護工、家庭幫傭及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視同一工作類別。
此外,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以及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