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神職人員多採離家修行或共同生活方式  勞動部:神職人員聘外籍看護免家屬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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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7 月 16 日報導】針對神職人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勞動部重申,考量神職人員多採離家修行或共同生活方式,若有照護需求,可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擔任雇主,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須一定由家屬辦理相關申請程序,以避免影響照護權益。 

有仲介要求家屬簽約 內政部反映 

勞動部指出,內政部日前來函反映,由於神職人員教制多採離家修行,或與其他神職人員共同生活方式,因此先前已同意可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然而,實務上仍有部分仲介公司要求必須由神職人員家屬簽署契約文件,致影響相關申請作業。 

勞動部說明,家庭看護工原則上由與被看護者具有親屬關係者擔任雇主,包括配偶、直系 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 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以及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 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若被看護者在台灣無親屬,或屬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者擔任雇主,或由被看護者自行擔任雇主,但須指定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在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可由宗教團體的其他神職人員擔任雇主 

勞動部表示,早在 108 年 7 月 9 日函釋即已明確規定,宗教神職人員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可由所屬宗教團體的其他神職人員擔任雇主,代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並依法負擔雇主應盡義務,包括繳納審查費、就業安定費、安排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工作,以及依法給付工資等責任。 

勞動部再次重申既有規定,神職人員符合相關資格者,得依既有函釋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申請作業應依現行規定辦理,不應額外要求家屬簽署契約,以保障神職人員照護需求及申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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