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仲介|仲介收費應給收據或發票 違者將處罰鍰  高風險仲介優先查察 移點通建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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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雇主與移工反映,付費給仲介公司並未拿到發票或收據等相關憑證,勞動部重申,仲介業者向雇主或移工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收據或發票,並應保存收據存根,違者將依就服法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或是依違反營業稅等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日前移工團體反映移工轉換時,常被仲介要求支付費用,仲介才會為其安排轉換雇主事宜, 又支付費用卻不會給收據;為此,勞動部自 112 年 7 月起已主動專案訪查轉換雇主的移工,至 12 月底止預計完成訪查 263 家仲介公司,瞭解有無超收買工費情形;截至 112 年 11 月底止, 已裁罰 9 家仲介公司,依超收金額處 10 至 20 倍罰鍰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勞動部表示,未來將篩選高風險仲介公司, 如曾遭申訴超收費用等列為優先查察對象,並將透過 LINE@移點通建立通報系統,鼓勵移工線上舉報,如涉嫌不法將立即派案查處。 

勞動部說明,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不超過移工第 1 個月 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以及每年不超過 2,000 元之服務費。 

至於仲介接受移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 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又其服務費之金額, 依移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積期間,得收取新臺幣 1,800 元、1,700 元或 1,500 元之法定上限內服務費,且應符合有服務始有收費,以及 不得預先收取等原則。 

就業服務事項包括,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 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 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 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接 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代辦居留業務等。 

勞動部指出,仲介協助事項以是否為「就業服務業務」區分,若是屬於就業服務業務性質就包含在每個月服務費中,就不可向移工額外收費;至於其他服務契約是否有約定免費提供,若沒有約定免費提供,則由仲介與移工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勞動部說,仲介向移工收取「服務費」,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若違反規定,除依超收 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外,最重可停業 1 年。 勞動部提醒,仲介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 理就業服務業務,除須依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費 用之外,尚須依據仲介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摯給收據。仲介如收取費用未提供收據,即違 反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 第 20 款規定,依就服 法第 67 條規定,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另外,仲介未依營業稅法、稅捐 稽徵法等相關稅法規定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即涉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最重將處罰鍰 100 萬元,1 年內查 獲 3 次將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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