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外國人臨時入國辦法修正 調整漁工臨時入國法源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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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8 月 24 日報導】內政部上週修正「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 法」,針對遠洋漁業於境外僱用漁工的臨時入國規定,調整法源依據。 針對境外僱用的遠洋漁工臨時入國規定,移民署說明,本次修正僅調整授權法源,至 於境外僱用漁工臨時入國期間及延期條件等規定,均未修正(修正條文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修正後的條文為:「依《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第1項,許可在境外僱用之船員,得臨時停留7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以7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由船長、 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核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另外,因實務上會發生如郵輪旅客未能事先申請簽證,但因天候等情形有臨時入國需求,移民署審核通過會許可其臨時入國,此次也增訂相關規範。 

移民署說明,依修正條文第 4 條第 3 款規定,經該署專案審查通過之對象,須具有特殊事由,一般旅客或船員仍應依通常入境規定辦理。現行實務上,部分郵輪旅客因配合郵輪航程,未能事先申請簽證,惟確有臨時入國需求者,經該署查核確認後,將許可其臨時入國(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另考量核准臨時入國對象,如遇突發疾病、交通中斷、特殊狀況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致無法於停留期限離境可申請延期,延長期間最長可達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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