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業者請移工 有工廠登記者仍應以製造業資格申請
環境部表示,依據最新修正之藍領審查標準,雇主須先向環境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資格認定函後,方能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招募許可。為此,環境部特別制定「審查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作為審查依據。
可受理申請的業者類型包含:
1. 依《廢清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完成登記之回收業或處理業者。
2. 依《廢清法》第41條第1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處理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如業者具備工廠登記,並符合製造業申請移工的條件,應依據現行法規,循「製造業」資格向經濟部產發署提出申請。若業者同時擁有回收業與處理業身份,則應擇一身分提出申請,避免重複申請(可依作業要點附件1至附件3選擇對應申請表)。